(2017)鲁0283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团卫、张晓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团卫,张晓芬,李国都,王鹏,李全德,李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235号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利锋,系公司职工。被告:李团卫,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张晓芬,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国都,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鹏,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全德,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晓玲,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团卫、张晓芬、李国都、王鹏、李全德、李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六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110648.97元,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648.97元(计算至2017年3月9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日,被告李团卫与原告签订第02P1B1506020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自原告处借款100000元,被告张晓芬为共同还款人,其他四被告签订第02P1B1506020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为李团卫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3日到期,保证范围包括本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履行及时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国都、王鹏、李全德、李晓玲地址,本院对四被告送达不能,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四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3元,退还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国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