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贾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80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XX,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以泌检刑诉【2017】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6日15时,被告人贾XX在泌阳县贾楼乡贾楼街贾X安家喝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益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到贾楼街卫生院附近老表孟X家里去,行驶到贾楼街邮政所门口路段时,被泌阳县公安局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2430号鉴定;贾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5.00mg/100mL。另审理查明,被告人贾XX家系精准扶贫对象户,被告人妻子外出务工,其父亲年事已高并身患疾病,家中尚有两个上学的孩子无人照看。被告人贾XX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特殊。上述事实,被告人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郭某、贾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贾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贾XX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醉驾照片及抽血照片、被告人醉驾查获视频光盘一张,前科查询证明,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笔录、泌阳县贾楼乡贫困户精准扶贫明白卡、泌阳县贾楼乡贾楼村委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贾XX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贾XX属于精准扶贫对象户,家庭生活困难,其妻子现外出务工,父亲年事已高并身患疾病,家中尚有未成年人需要照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