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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蔡金生与刘江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生,刘江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4746号原告:蔡金生,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刘江波,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大庆道118号。主要负责人:刘昱波,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了原告蔡金生与被告刘江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翟久强人民陪审员  刘全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