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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7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平与被告上海卓瓦实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上海卓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681号原告刘建平,男,汉族,1989年2月1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上海卓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841弄5号67宗地29栋二层F区25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平诉被告上海卓瓦实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卓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对被告上海卓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平承担。审判员  俞昌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