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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胡成梅、毛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胡成梅,毛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3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冯逸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新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纵少鹏,男,汉族,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成梅,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被告毛健,女,汉族,1973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诉被告胡成梅、毛健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元,决定免收。审判员  胡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文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