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胡成梅、毛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胡成梅,毛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3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冯逸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新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纵少鹏,男,汉族,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成梅,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被告毛健,女,汉族,1973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诉被告胡成梅、毛健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元,决定免收。审判员 胡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文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