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2036号原告:马某,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周某,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某因与被告周某和好,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