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聂某与李某、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李某,安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725号原告:聂某。被告:李某。被告:安某,系被告李某妻子。原告聂某与被告李某、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聂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