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圣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陶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圣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陶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269号原告陕西圣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八路102号罗马西西里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陈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珍,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存峰,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现住西安市高新区。原告陕西圣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存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圣普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请求撤回对被告陶存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圣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吕华艳人民陪审员 桑成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岩打印:尹亚林校对:尹亚林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