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咸今花与李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950号申请保全人:咸今花,女,1984年3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马馨宇,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壮,男,1971年1月26日生。申请保全人咸今花与被申请保全人李壮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咸今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壮名下的车籍手续,同时,冻结了申请保全担保人李昌龙名下的车籍手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吉2401执保3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李壮名下的车籍手续。2017年10月9申请保全人咸今花以与被申请保全人李壮达成协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李壮名下的车籍手续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咸今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李壮名下的车车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保全担保人李昌龙名下的车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