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7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作松与黄占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松,黄占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7068号原告:李作松,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黄占红,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法定代表人:刘延祥,经理。原告李作松与被告黄占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作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李作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