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修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修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445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52359325。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炎男,系公司员工。被告:韩修高,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修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