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吉林市船营区赵艳军美容养生店、赵艳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赵艳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508号原告:李建华,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船营区江滨加油站站长,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彬,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赵艳军美容养生店,经营者赵春才,男,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西路五星国际名家1—2层26号网点。被告:赵艳军,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船营区江城赵艳军医疗美容门诊部业主,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凤云,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赵艳军美容养生店、赵艳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7年10月26日以其告诉主体错误、另案告诉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侯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