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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林与灵璧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灵璧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马林,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渔沟镇。法定代表人:张化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化军,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林与被执行人灵璧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03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