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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霍志明申请执行郭小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志明,郭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霍志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小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霍志明与被执行人郭小燕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小燕两个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小燕两个银行账户。二、冻结期限内不得变更、更换工资卡号及账户。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60天前书面申请,逾期造成脱保等损失,自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