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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8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苏以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苏以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8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令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以香。上诉人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以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志、被上诉人苏以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安山公司不支付苏以香一次性养老补助;2、一、二审诉讼费由苏以香承担。事实和理由:苏以香提交的退休证、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没有加盖安山公司的公章或由相关负责人签名、盖章。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苏以香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安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安山公司无需支付苏以香一次性养老补助16,114.5元;2、诉讼费由苏以香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苏以香系安山公司职工,于2016年9月从该公司正常退休。苏以香系独生子女母亲。另查明,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715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经审理查明,苏以香系安山公司职工,于2016年9月从该公司正常退休,系独生子女母亲。因此,苏以香要求安山公司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苏以香的退休时间,安山公司应支付苏以香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6,114.5元(53,715元×3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安山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以香一次性养老补助16,114.5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山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苏以香从安山公司正常退休,且系独生子女母亲,依法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安山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苏以香从该公司正常退休的事实无异议,视为其对苏以香作为退休独生子女母亲身份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安山公司向苏以香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安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綦晓声审判员  谢雄心审判员  徐镜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明玉书记员  于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