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精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文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精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文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5550号原告:湖北精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惠岗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陈登奎,该公司经理。被告:文超,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湖北精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精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文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精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精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精金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湖北精金模具科技有限公���负担。审判员 周国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习博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