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刘洋与薛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薛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895号原告:刘洋,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国,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巽,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薛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薛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计509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瞿永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