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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秦治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治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20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治国,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治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治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秦治国窜至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旧市场伺机盗窃。见被害人欧某的婴儿车后袋里放着一部苹果牌6S手机(价值3000元),遂尾随欧某,趁欧某买菜不注意时将该手机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以1700元销赃给一名陌生男子。同月8日8时许,市场保安员在上述市场发现秦治国与欧某被盗案监控录像所显示的作案人员特征相符,遂将秦抓获并报警。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秦治国带回审查。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缴回。以上事实,被告人秦治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治国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秦治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秦治国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被告人秦治国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治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秦治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欧阳艳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姣姣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