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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娟与李志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李志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2049号原告:陈娟,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珍,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东,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武,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陈娟与被告李志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文生、人民陪审员孙克军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珍,被告李志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娟诉称:李志东之子李梓祯是陈娟开办的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的入园幼儿。2016年12月14日16日时许,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将放学的李梓祯送到家后,李梓祯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下午3时许,李志东突然把李梓祯的尸体抬到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门口,导致幼儿园不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李志东的母亲还对看管幼儿园已90多岁的陈瑞荣推搡,致陈瑞荣被推倒后身体不适住院治疗。2016年12月16日,有胡集镇分管教育的副书记刘兵,分管教育的副镇长刘艳荣,胡集学区中心校校长王某,胡集镇陈刘村书记马洪建、李梓祯的亲属5、6人参加,在胡集镇政府刘兵的办公室进行调解,调解时李志东要求陈娟赔偿其150万元,参加的领导讲如不赔偿,幼儿园将予以停办等,迫于压力,陈娟被逼无奈签订了所谓的补偿22万元协议。协议签订第二天,陈娟给付李志东5万元,胡集中心校给付11万元,由于剩余6万元无力支付,李志东向利辛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协议赔偿其17万元。综上所述,李梓祯由老师余慧慧用校车安全送到家,其死亡原因系溺水身亡,陈娟没有任何责任,只是迫于压力和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损害了陈娟的合法权益,陈娟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撤销李志东与陈娟签订的协议;2、依法判决李志东返还陈娟已给付的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志东承担。陈娟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协议书,证明陈娟是于2016年12月14日16时许用校车将李梓祯送回家,不幸溺水身亡,其死亡原因与陈娟没有因果关系且赔偿5万元;3、胡集派出所对李志东父亲李海清的问话,证明李梓祯2016年12月14日下午3点多,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用校车将其送回家,路边门口由小孩的泥水印,李梓祯的书包放在家门口,李梓祯是在其家北边的水沟里溺水身亡的;4、胡集派出所对校车司机孙旭的问话,证明2016年12月14日15时40分放学,由其开车带着余慧慧老师送需要坐校车的学生,到李梓祯家门口有两三米的地方,打开车门后余慧慧抱着李梓祯下的车,当时李梓祯家的门是开着的,5、胡集派出所对余慧慧的问话,证明2016年12月14日15时许,其跟着校车把李梓祯送回家,当时李梓祯的家门是开着的,到家门口后并嘱咐回家后不要乱跑把作业做完,当时李梓祯的太奶在其家收钱的地方轮椅上坐着;6、李志东、唐丽燕的民事诉状,证明2016年12月14日16时许,利辛县胡集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将李梓祯送回家后不幸溺亡,2016年12月17日12时胡集幼儿园陈刘分园给其5万元;7、胡集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视频资料,证明李志东在2016年12月15日15时许,把李梓祯的尸体用冰棺拉到教室内并有花圈,并把幼儿园的大门锁上,不让教师和学生进出大门,经报警后胡集派出所到后打开幼儿园大门。李志东辩称:1、李梓祯溺亡的责任是在胡集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部分陈述与事实不符,并由警察在场;2、补偿协议自愿签订的,不存在胁迫的情况。李志东针对其辩称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证人朱某证言,证明李梓祯的太奶不在商店,幼儿园没有将李梓祯送给其太奶;2、证人耿某证言,证明李梓祯的太奶不在商店,幼儿园没有将李梓祯送给其太奶;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陈娟与李志东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6年12月14日16时许利辛县胡集镇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用校车将李梓祯送回家,没有交予其成年家属,只是放在了经常有其成年家属接送的李志东弟弟家的李志东的父亲李海清开的商店门口,当时李梓祯的太奶在离其经常接送的商店后的100米左右的住房里,后2016年12月14日16时许至该日17时许之间,李梓祯溺水死亡;2、李梓祯死亡后的第二天,利辛县胡集镇人民政府便由党委副书记刘兵、委员刘艳荣和胡集中心校校长王某,与胡集镇陈刘村干部马洪建、秦月华联合调查处理,确认李梓祯系溺水死亡后,经刘兵、刘艳荣、王某、杨士超、苏永远、马洪建、秦月华及李志东亲友四人在场,陈娟与李志东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李梓祯,身份证号:。甲方代理人:李志东,身份证号:,住利辛县××××村前李25户。乙方:陈娟,身份证号:,现住利辛县××张庄村刘寨277户。事情经过:2016年12月16时许,乙方用校车将甲方送回家后,甲方不幸溺水死亡。经调解,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本着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甲方贰拾贰万元整。2、乙方于12月17日12时前先付款伍万元,余款于一个月内付清。(2017年1月12时前)。3、甲方不得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否则承担相应责任。4、此事就此了结,永无纠缠。5、本协议至甲、乙双方签字后有效。甲方代理人(签字):李志东,乙方(签字):陈娟,调解人(签字)马洪建,2016年12月16日。”协议书签订后,因王某当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李梓祯家人不同意,在李志东与陈娟签订协议的第二天,王某又在李志东持有的协议书上补签名,后陈娟按照协议于2016年12月17日上午给付李志东5万元,余款17万元未按协议履行,李志东与唐丽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利辛县胡集镇英才幼儿园、利辛县胡集镇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陈娟按照协议履行,致陈娟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志东与陈娟签订的协议并返还已给付的5万元;3、在李梓祯死亡后的第二天李志东及其家人将李梓祯的尸体用冰棺拉到利辛县胡集镇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于李梓祯死亡后的第三天李志东与陈娟签订协议后李志东及其家人将李梓祯尸体拉走;4、利辛县胡集镇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未办理合法的办学登记,陈娟是负责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梓祯因溺水死亡后,经利辛县胡集镇人民政府派员组织调查、调解,陈娟与李志东在胡集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刘兵、刘艳荣、利辛县胡集学区中心校工作人员王某、杨士超、胡集镇陈刘村工作人员马洪建、秦月华及李志东亲属在场见证下达成了协议,此协议的签订没有证据证明是在陈娟诉称的分管教育的干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是陈娟与李志东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虽然李志东及亲友有将李梓祯尸体放置在利辛县胡集镇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的事实,即使不当,该行为经利辛县胡集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胡集派出所警察在场劝说后,李志东第二天便将李梓祯尸体从利辛县胡集镇英才幼儿园陈刘分园移出,李志东主观上并无胁迫陈娟签订协议的行为。综上,陈娟要求撤销陈娟与李志东签订的协议并返还陈娟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犇审 判 员  张文生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亚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