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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培桂与区胜求、陈和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桂,区胜求,陈和生,谭锦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培桂,男,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区胜求,男,汉族,1953年9月19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陈和生,男,汉族,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谭锦泽,男,汉族,1953年5月23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桂与被执行人区胜求、陈和生、谭锦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并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合共51071.13元,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共18604.01元,三被执行人尚欠32467.12元未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财产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此外,本院还到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区胜求名下有一块农村宅基地、被执行人陈和生名下位于江门市××海区礼乐镇龙有两套房屋,未发现谭锦泽有不动产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请求将上述不动产统一在本院(2017)粤0704执1257号执行案件中进行处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张卫哲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