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6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乾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刘发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乾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刘发民,郭译玲,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68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乾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发民,系河北乾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译玲,居民。系刘发民之妻。被执行人:韩勇,系沧州市天隆酒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5日,以(2013)沭商初字第320、3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译玲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二环颐和庄园C型02#楼1室(房产证号:第××号)、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渤海路逸城浅水湾16号楼1单元1202室(房产证号:第××号)楼房二套,于2015年3月6日,以(2013)沭商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发民所有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2号海光苑1-2-3003、1-2-3004(房产证号:第××、××号)楼房二套,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郭译玲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二环颐和庄园C型02#楼1室(房产证号:第××号)、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渤海路逸城浅水湾16号楼1单元1202室的房产二套。二、拍卖被执行人刘发民所有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2号海光苑1-2-3003、1-2-3004(房产证号:第××、××号)楼房二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