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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军亮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亮,男,1969年3月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固原市。2014年5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0日因在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21日因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反映问题,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22日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14日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7日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1日因在G20峰会期间、博鳌亚洲论坛期间上访,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军亮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宁04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王军亮的违法所得款项4500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军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军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军万审 判 员  王继红代理审判员  柴鹏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维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