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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炳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炳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304民初1387号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都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秀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炳国,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物业公司)与被告周炳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树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秀英、被告周炳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丰物业公司诉称,原告和乌达区爱民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和业主的各自权利与义务,特别明确了原告的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被告以工程质量为由从2012年7月份拒绝支付原告应收的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30日,10个月的物业管理费300元(85.87平方米×0.35元/平米×10个月)。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5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2212元(85.87平方米×0.46元/平米×56个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炳国辩称,对建筑面积和钱数认可,我不缴费的理由是,卫生间地漏高,倒流水,我没搬进来时,物业建设局我都反应过,没有人管,我家的水管坏了,没人修,都是我自己雇人换的。发生过倒流水把我家全淹了,还把楼下淹了,赔了500元钱。我的家具全坏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前期物业合同一份,用以证明我公司前期和房管局和业主委员会进行签订合同。第二组证据,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用以证明我公司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被告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周炳国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先后和乌达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部,乌达区爱民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和业主的各自权利与义务。从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住宅按照每平米0.35元收取。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住宅按照每平米0.46元收取。被告在此小区居住,是原告的服务对象,其居住房屋面积为85.57平米,从2012年7月开始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提出的因房屋工程质量引起的问题,不属于本案调整的范围,被告可另案处理。故原告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先后和乌达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部,乌达区爱民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该合同对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其居住房屋的面积,根据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服务计费标准,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应当承担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30日,10个月的物业管理费300元(85.87平方米×0.35元/平米×10个月)。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5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2212元(85.87平方米×0.46元/平米×56个月),以上合计2512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判决如下:由被告周炳国给付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251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炳国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乔树江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武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