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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升强、徐树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升强,徐树平,王应梦,甘子凤,张建平,信阳浉河区冯家庄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罗山县博纳农林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升强,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树平,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应梦,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子凤,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平,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浉河区冯家庄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邹裕明,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冰,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山县博纳农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升强,总经理。上诉人王升强、徐树平、王应梦因与被上诉人甘子凤、张建平、信阳市浉河区冯家庄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冯家庄资金合作社)、罗山县博纳农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2017)豫150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升强、徐树平、王应梦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后,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其亦未申请减、缓诉讼费而获得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升强、徐树平、王应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钢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