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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413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中医院护士,住河南省郏县。被告:苗某,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俊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