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413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中医院护士,住河南省郏县。被告:苗某,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俊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