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民终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梁健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梁健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福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健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多预交的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栋审 判 员  徐金信代理审判员  王舟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亚文书 记 员  陈婉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