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濮阳市鹏鑫化工有限公司、庞朝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市鹏鑫化工有限公司,庞朝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2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鹏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赵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勇,男,该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朝山,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高新区。上诉人濮阳市鹏鑫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朝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濮阳市鹏鑫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献忠审 判 员 马艳芳代理审判员 李凤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