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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乾安县小太阳装潢商店与高忠胜、刘桂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小太阳装潢商店,高忠胜,刘桂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696号原告:乾安县小太阳装潢商店。住所地:乾安镇黄金海岸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吴亚超,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吉林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忠胜,住乾安县。被告:刘桂宝,住乾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小太阳装潢商店与被告高忠胜、刘桂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小太阳装潢商店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小太阳装潢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乾安县小太阳装潢商店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