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建成、温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成,温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207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立案庭。被执行人:林建成,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温月华,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李闽兰与林建成、温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2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计2742.5元,由林建成、温月华负担。因林建成、温月华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立案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林建成、温月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林建成、温月华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李闽兰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2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25执1032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25执103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5执20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人民陪审员 蒋承伟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