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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1994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20000元,并当场打下借据1支。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赵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4日,被告赵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被告赵某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贰万元整,于2017年5月4日前归还。”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4日”。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赵某至今分文未付。遂引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赵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王某借款,但到期后未能偿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赵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