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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212号原告:黄某,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斌,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黄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