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成伦、岑国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伦,岑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伦,男。被执行人岑国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伦与被执行人岑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成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124号民事调解书/(2017)鲁0212执1100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徐春雷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玉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