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秀莲、王清山、董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秀莲,王清山,董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高成,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德悦,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增群,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陈秀莲,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王清山,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董桂香,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秀莲、王清山、董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秀莲、王清山、董桂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陈秀莲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