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与万莉、李忠文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万莉,李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负责人:郑怡芳。地址:开远市。被执行人:万莉,女,汉族,1978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忠文,男,汉族,1960年生,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与万莉、李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2920.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万莉、李忠文支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52920.71元及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扣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20000元,还应偿还申请人132920.71元及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该欠款被执行人自2017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将5000元打入申请人提供的账号,直至还清为止。三、本案执行费用2199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琳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