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广顺与被执行人夏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广顺,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叶广顺,男,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夏松,男,199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本院在执行叶广顺与夏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夏松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4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飚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镕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