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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申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万好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192号谢万好:你因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7刑终188号刑事判决及该院(2017)粤17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你和原审被告人谢汝众不存在密谋和踩点等犯罪预备行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有错误;2.部分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缺乏物证和勘验笔录等,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不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请求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7刑终188号刑事判决认定你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具体评判如下:一、关于事实认定的问题。经查,你被原一审法院认定“在事前与盗窃分子谢汝众通谋,并共同到案发现场踩点”,仅有原审被告人谢汝众的供述和指认作为直接证据证明,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原二审法院已予以纠正,撤销对你犯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依法改判,处理适当。二、关于证据的问题。经查,原审认定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书证(含相关通话记录)、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原审被告人谢汝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取证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你对证人曾某的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力的质疑仅系你个人猜测,且无合理依据,不予采信。另认定谢汝众盗窃事实的物证和盗窃现场勘验笔录的缺失,不影响对你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事实认定。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