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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终417号原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红古区看守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甘011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7)甘011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蒙审 判 员  李中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莹????????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