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伟华与宋和亿、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华,宋和亿,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954号原告:肖伟华,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宋和亿,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钟林,女,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华与被告宋和亿、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伟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伟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肖伟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