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执复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8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萍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执复89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苏萍萍,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海,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与复议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负责人:李兴智,行长。被执行人: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金苑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荣源,经理。复议申请人苏萍萍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被执行人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苏萍萍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执异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苏萍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苏萍萍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苏萍萍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祥审 判 员 陆开存代理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