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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6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张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张东梅,姜世军,张学峰,张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7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东梅,女,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姜世军,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学峰,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园,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东梅、姜世军、���学峰、张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