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6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张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张东梅,姜世军,张学峰,张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7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东梅,女,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姜世军,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学峰,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园,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东梅、姜世军、���学峰、张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