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吴跃平、李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跃平,李辉,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吴跃平,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李辉,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组织机构代码:57358834-X。法定代表人:何志超。本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辉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跃平股权转让款625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25000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以本金187500元,自2015年3月31日起,以本金312500元,自2015年5月31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辉、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2000元、执行费8770元(暂计)。现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辉、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577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李辉、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