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与富阳恒鑫涂料有限公司、陈书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富阳恒鑫涂料有限公司,陈书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26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3706-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东梓关村东梓。法定代表人:金魏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康,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富阳恒鑫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59929-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杨清庙村。被执行人:陈书涵,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恒鑫涂料有限公司、陈书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194849.44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富阳恒鑫涂料有��公司、陈书涵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陈书涵长期外出,被执行人富阳恒鑫涂料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富阳恒鑫涂料有限公司、陈书涵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陈书涵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公安布控的措施。截止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富阳恒鑫涂料有限公司、陈书涵尚应向申请人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194849.4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