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邓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8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甲,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广州市人,无业,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赣G×××××自卸低速货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正麻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驶至正麻路正果镇西湖滩村路段时,遇被害人谢某1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对面逆向行驶过来时发生碰撞,造成谢某1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邓某甲驾车逃逸,2017年3月3日17时被告人邓某甲向交警部门自动投案。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谢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赣G×××××自卸低速货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正麻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正麻路正果镇西湖滩村路段时,遇被害人谢某1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对面逆向行驶过来,双方发生碰撞,谢某1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邓某甲驾车逃逸,后于2017年3月3日17时向交警部门自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邓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某甲于2017年3月3日17时主动到案。2、被告人邓某甲的户籍材料。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邓某甲及被害人谢某1的驾驶证及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转让协议、挂靠协议等。5、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赣G×××××货车的制动性能不合格。6、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痕迹检验照片,证实双方车辆碰撞的痕迹。7、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谢某1符合钝性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8、血样提取登记表、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谢某1的酒精含量为153.75mg/100ml。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邓某甲驾驶制动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并于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1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使用其他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越线行驶,未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10、收据,证实邓某甲在案发后向被害人家属预付了3万元。11、证人黄某的证言:案发当时我乘坐我男朋友的轿车经过现场时,看到有1辆男装摩托车倒在路中间,路右侧有1名年约45岁的男子倒在路边,现场并无其他车辆,我就用我手机报警了。12、证人邓某的证言:我弟弟邓某甲于事故后来找我,说他在3月2日晚上于西湖滩村路段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他的车没年检,没有买保险,他很害怕就驾车逃离了现场。后来我陪他去自首。13、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其发生事故并逃逸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并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于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预付部分赔偿款,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又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凯人民陪审员 姚俊宇人民陪审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关路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