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伟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699号罪犯罗伟,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初中文化程度。200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殷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伟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两千元。赃款一千两百七十九元予以追缴。罗伟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准予罗伟撤回上诉。2014年4月1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罗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凌晨,罪犯罗伟酒后尾随余某某至一胡同内,将其连人带车跺翻,并将其衣服脱离光欲行强奸,因有路人走来而未完成。余某某趁机逃跑。罪犯罗伟将余某某提包拿走,包内有现金三百余元和手机一部(价值979元)。该犯系累犯。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伟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两千元。赃款一千两百七十九元予以追缴。罪犯罗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鉴于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对其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树军审 判 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