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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运江、任海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江,任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张运江,男,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任海顺,男,汉族,现住邯郸市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运江与被执行人任海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任海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自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