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6961蒋声奇与连云港市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声奇,连云港市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961号原告:蒋声奇,男,194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连云港市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中恒大厦706室。法定代表人:张寿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声奇与被告连云港市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声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声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5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0.5元,由原告蒋声奇负担。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