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岛鸿丰天合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鸿丰天合置业有限公司,王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280号原告:青岛鸿丰天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517栋13楼1603号。法定代表人:游金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恒,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岗,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青岛鸿丰天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岗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进行审理。原告青岛鸿丰天合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2.支付违约金2.45万元;3.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法,原告仍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适用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鸿丰天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