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辉勤与被告刘显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辉勤,刘显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3014号原告:罗辉勤,女,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被告:刘显美,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罗辉勤与被告刘显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罗辉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辉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