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恢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韩保(宝)兰与王凤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保(宝)兰,王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恢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保(宝)兰,女,生于1972年5月14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王凤玲,女,生于1966年2月2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保(宝)兰与被执行人王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