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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执恢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韩保(宝)兰与王凤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保(宝)兰,王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恢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保(宝)兰,女,生于1972年5月14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王凤玲,女,生于1966年2月2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保(宝)兰与被执行人王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