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滨海、郭成珍与李娟、王正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滨海,郭成珍,李娟,王正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8民初1343号原告:黄滨海,男,汉族,农民。原告:郭成珍,女,汉族,农民。被告:李娟,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正富,男,汉族,农民。原告黄滨海、郭成珍与被告李娟、王正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滨、郭成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娟、王正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海滨、郭成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625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二原告在二被告(夫妻)蚕厂打工,截止2015年10月12日,共欠二原告夫妻工资18250元,被告李娟出具了欠条。而后偿还12000元,余款62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二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左右,二原告(夫妻关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经营的蚕厂打工,截止2015年10月12日,共欠二原告工资款18250元,被告李娟给二原告出具了欠条。而后,二被告先后四次给付二原告12000元,余款625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绝还款。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出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主张的认可,二原告付出劳动,二被告负有按约定给付酬劳的义务,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娟、王正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滨海、郭成珍6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娟、王正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巍 来自